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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愛檢察機關辦理一起寄遞麻精藥品案

          2023-11-03 14:52:32  來源:法制與新聞網

          法治日報-法制與新聞網訊(博檢宣)檢察機關辦理販賣麻精藥品案件,要結合全案證據,重點審查行為人對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致癮性成為毒品替代品的屬性認知,以及對購買者身份、購買用途的認知,做到主客觀相統一,準確界定販賣毒品罪,對于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但嚴重違反麻精藥品管理規定的應當認定非法經營罪,確保罪責刑相一致。

          【案例分析】

          被告人張某某以牟利為目的,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在未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他人手中收購藥品,再通過微信群加價對外郵寄出售。經查,被告人張某某共出售勞拉西泮片、佐匹克隆片等精神藥品42.22克;同時,張某某還向他人多次出售丹參、頸復康等其他藥品,銷售總金額163050元。2021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在張某某家中搜查出佐匹克隆片、泰勒寧氨酸等藥品共計27.65克。

          公安機關以被告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河南省博愛縣檢察機關改變定性為非法經營罪。2022年5月9日,審判機關以張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承辦人審查發現,被告人張某某文化程度較低,長期在北京打工,其了解到有人在醫院開出各類藥品進行倒賣,便長期在各大醫院或居民小區門口收購藥品加價出售,本人對麻精藥品能夠作為毒品替代品并不明知。通過對被告人張某某的微信及快遞信息進行分析,發現其收購并出售的藥品種類較多較雜,其銷售藥品總金額達到人民幣163050元,但精神藥品占比較少,銷售金額僅231元,張某某獲利的主要來源系其他非麻精藥品。公安機關對在被告人張某某處購買藥品的人員進行了逐一落實,銷售藥品的流向來看,所查實的購買者中沒有吸毒、販毒人員。

          麻醉毒品、精神藥品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辦理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犯罪案件,要注重查明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證據,確保案件定性準確。首先,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尤其是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證據,如行為人對國家規定管制的麻精藥品、藥品成癮性等毒品屬性的認知、購買人是否系涉毒人員身份、購買用途的認知,以及行為人出售藥品種類、獲利情況等,以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其次,要根據在案證據,綜合審查判斷行為人的客觀表現和主觀故意,準確認定其行為性質。主觀上對藥品流向、用途無明確認知,客觀上也無證據證明購買者系涉毒人員或用于代替毒品等非法用途的,不宜以毒品犯罪論處。

          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求總量確定定點經營布局。此類藥品不得擅自銷售、不得進行郵寄,但張某某為非法牟利,嚴重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采用郵寄方式銷售麻精藥品,同時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其他藥品,銷售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