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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踢球時撞墻受傷,誰之過

          2023-10-20 13:49:15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由于當時速度過快,沖擊力較大,劉志達頭部撞擊到邊界線附近的圍墻墻面后昏迷不醒

          文/合谷

          在足球比賽中摔倒并撞到球場外圍墻墻面,球員因此受傷所產生的醫藥費等損失能否向比賽組織者及球場經營者索賠?2月9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連中院)的二審裁定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足球運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潛在的人身傷害。(圖 / VCG)

          足球比賽中受傷

          眾所周知,遼寧省大連市素來就有“足球之城”之美譽。在大連,不僅作為中國足球職業化球隊的大連隊戰績突出,聲名遠揚,而且當地的業余足球也開展得如火如荼,其中每年一度的大連市西崗區“區長杯”足球聯賽,已成為大連頗具影響力的業余足球比賽,吸引了眾多業余足球愛好者的廣泛參與和廣大球迷的普遍關注。

          2021年4月,大連市西崗區“區長杯”足球聯賽暨2021年第五屆中國職工足球聯賽分區賽(以下簡稱2021年度“區長杯”聯賽)在大連奧林匹克廣場某足球場拉開戰幕,這次賽事吸引了該市35支企事業單位和社區足球隊以及34所中小學校足球隊報名參賽。此屆賽事由國家體育總局主辦,遼寧省體育局協辦,大連市體育局、西崗區委、區政府和中國企業體育協會承辦。比賽共分為機關事業組、企業組、社區組、校園組、電子競技組5個組別。

          劉志達是遼寧省大連市人,是全民智慧城市(大連)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1985年出生的劉志達熱愛體育運動,還是當地一支業余足球隊擁警社區友聯口腔足球隊(以下簡稱友聯足球隊)的球員,經常代表該球隊參加一些比賽活動。

          友聯足球隊也報名參加了2021年度“區長杯”聯賽,而劉志達也報名代表該隊參加了比賽。2021年9月5日,友聯足球隊參與的一場加分區賽比賽,如期在大連奧林體育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奧林公司)經營的大連奧林匹克廣場足球場舉行。

          13時30分許,比賽進行過程中發生意外,當時劉志達作為友聯足球隊隊員,在傳球時摔倒在足球場北側邊界線外,由于當時速度過快,沖擊力較大,劉志達頭部撞擊到邊界線附近的圍墻墻面后昏迷不醒。

          劉志達經現場急救后被120救護車送入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以下簡稱附屬一院)救治,經診斷為右側硬膜外血腫、左側額葉腦挫裂傷、右側額顳頂骨骨折,住院手術治療后于2021年9月15日出院。9月19日,劉志達因發作性肢體抽搐前往附屬一院急診診療,并于次日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外傷性癲癇、右側硬膜外血腫,經治療后于9月24日出院。

          劉志達上述兩次急診共花費810.74元,兩次住院治療共花費66099.42元。劉志達家人因兩次入院陪護需要進行核酸檢測支付120元。劉志達因治療案涉意外傷害需要,于2021年9月5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附屬一院共計花費門診診療費5784.86元,于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間,在附屬一院及莊河市中心醫院共計花費門診醫療費3578.96元。上述劉志達累計支出的住院、急診、門診等醫療費共計76393.98元。

          經劉志達申請,大連中院委托大連衡泰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劉志達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劉志達2021年9月5日外傷,構成兩處十級傷殘。暫不需要后續治療,如以后認定為腦外傷癲癇后方可給予抗癲癇藥物治療,具體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處理。誤工期180天,建議給予1人護理60天,需給予60天的營養費用。劉志達花費鑒定費2440元。

          另查,劉志達因人身意外事故發生導致其休病假,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資收入減少22066.44元,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資收入減少3752元。劉志達的兒子傅某,2012年1月27日生。大連市2021年度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34678元。2021年度大連市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0531元。

          一審判決球場經營者與賽事組織者擔責

          受傷事件發生后,劉志達因未能就賠償問題與球場經營者奧林公司及賽事組織者大連市西崗區足球協會(以下簡稱西崗足協)達成一致意見,遂以奧林公司、西崗足協為共同被告,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崗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393254.9元。

          西崗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中,被告奧林公司作為大連奧林匹克廣場足球場的經營者、管理者,將場地出租給被告西崗足協組織足球賽事,其應當保障提供的場地符合足球運動的使用需求,避免對足球隊員造成安全隱患。

          庭審中,雖然被告奧林公司辯稱足球場周邊墻體非其建設,但法院認定其完全可以通過軟包處理等方式消除該墻體的潛在危險,其疏于管理,未作維護處理的行為,導致了原告在足球比賽過程中因摔倒失去重心撞擊墻體造成頭部受傷的結果,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西崗足協,法院認定,其作為西崗區2021年“區長杯”足球聯賽的組織者,租用被告奧林公司的場地,發現了安全隱患并對一部分墻體障礙物進行了軟包處理,卻未盡完善之責,亦未及時與奧林公司溝通解決就組織比賽,對原告的損害結果亦有一定的過錯,故其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2年10月,西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奧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志達各項人身損害合理費用合計253950元;被告西崗足協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劉志達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二審法庭激辯

          一審宣判后,奧林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大連中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在二審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奧林公司指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判決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錯誤。首先,奧林公司系場地的出租者,其經營的足球場是經過相關部門審批,且有營業執照、手續齊全,其在出租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奧林公司將足球場地出租給西崗足協后,場地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就不在其處,故其不負有對案涉的足球比賽承擔安全保障的義務。其次,奧林公司已盡到警示、提醒義務。奧林公司作為場地的出租方,在足球場懸掛提示牌,第7條明確提示:鑒于足球運動的特殊性,足球運動參與人員在運動過程中造成的損害自行負責,與場地管理部門無關,故其已盡到善意提示義務。再次,足球運動是一種激烈的競技性、對抗性運動,該項運動的性質決定了參與者難以避免地存在潛在的人身傷害。

          奧林公司認為,本案劉志達的傷情是由于其頭部撞擊到邊界線附近的墻面導致,而劉志達為何會摔倒,究其原因,是由于對方球員在比賽過程中推其一把導致。劉志達作為一名長期在足球場地踢球的人員,應熟悉運動場地及運動過程中的風險規則,在運動過程中應當預見到足球運動所帶來的高風險,應比一般人更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但劉志達疏于注意不顧風險進行該項運動,其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

          奧林公司據此主張,本次事件的發生,是由多種原因導致,其作為場地提供者,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一審卻判決其與西崗足協連帶全額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明顯錯誤。另奧林公司與西崗足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法律規定連帶賠償責任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奧林公司系場地的出租方,西崗足協系比賽的組織者,二者不是共同侵權人,一審法院在沒有判決奧林公司與西崗足協分別承擔賠償比例的情況下,直接判決二者承擔連帶責任明顯錯誤。

          劉志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志達指出,奧林公司作為專業足球場地的經營管理者,對場地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因疏于管理,導致本案發生。奧林公司作為專業從事室外足球場租賃的經營者、管理者,明知足球場地周邊的墻體可能對足球隊員造成傷害,完全可以通過軟包處理等方式消除該墻體的潛在危險和隱患。而其以該墻體不屬于其建設為由,疏于對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未作任何處理,就出租給原審被告,無疑增加了足球運動中發生損害的客觀可能性。導致了被上訴人在合理范圍的正常傳球中因失去重心摔倒,撞擊到該墻體,造成頭部受到嚴重傷害,存在明顯過錯。

          劉志達表示,其在參加足球比賽時,并沒有看到足球場懸掛任何提示牌,即使有提示牌,也不能免除上訴人作為出租場地的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奧林公司稱場地上提示牌關于“在運動過程中造成的損害自行負責,與其無關”的提示聲明規定,對本案不具有約束力,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責任。

          劉志達指出,其在案涉足球比賽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他參賽的足球場地,是由奧林公司經營管理的,且在當地是比較知名的。其有理由相信場地選擇上具有安全性和規范性,不可能預見這種專業的比賽場地會由于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隱患。且其在比賽中是嚴格按照比賽規定“比賽禁止一切鏟球動作”,在正常傳球中由于重心失衡而摔倒,頭部撞擊到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足球場地的邊墻。其是在本市知名的室外足球場地參加比賽,運用足球比賽中的常見動作和慣例,不存在任何可以苛責的過失,過分要求注意義務,不具有合理性。

          劉志達表示,原審判決原審被告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有據。原審被告是在大連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代表政府承擔了案涉足球賽事的組織工作,屬于非營利機構。上訴人的足球場地,是營利性的經營場所。上訴人長期從事經營場地出租業務,有義務保障所出租場地的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預見到案涉墻體存在安全隱患,卻未對墻體進行軟包等任何防范措施處理,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被告未及時與上訴人溝通解決案涉墻體存在的安全隱患即組織比賽,對被上訴人的損害結果亦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在原一審中同意營養費賠償數額。

          西崗足協述稱,同意一審判決。

          二審維持原判

          大連中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問題。通過查看事故發生時的現場視頻,被上訴人是在場地邊線處傳球時與對方球員發生身體接觸后,由于慣性原因摔倒并撞到邊線外的圍墻而受傷。視頻顯示,對方球員與被上訴人發生的是正常接觸,對方球員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上訴人對其摔倒撞到圍墻受傷的過程亦不存在過錯。上訴人作為該足球場地出租人,理應向承租人西崗足協提供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足球場地,但前述事故的發生恰能說明該場地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并導致發生了本次事故,上訴人張貼的“入場須知”并不能免除其因場地的安全隱患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故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

          關于責任承擔方式問題。上訴人作為場地的經營者、管理者,第三人作為本次活動的組織者,雙方均負有保障提供具備安全使用條件場地的義務,一審確定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關于營養費標準問題。上訴人在一審中對于被上訴人訴請營養費標準并無異議,一審予以確認正確。

          綜上所述,大連中院認為,奧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2月9日,大連中院對外公布本案二審裁定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大多讀者看到這一案件可能會聯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的自甘風險,但事實上,本案并不屬于自甘風險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北緱l規定了自甘風險的法律適用規則,其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在比賽中因其他活動參與者致傷的情形,具體到本案,如果劉志達系因與對方球員或本方球員沖撞導致,則依該條規定,只要對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相關損失只能由劉志達本人承擔。

          本案涉及的是體育活動非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受傷時,體育比賽過程中組織者和場地經營者的責任問題。對應解決這類糾紛的法條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該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本案中,奧林公司作為比賽場地的經營者,負責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中包括應當對球場周圍的墻體做軟包處理,防止球員在比賽中因碰撞到圍墻而受傷。奧林公司在未對圍墻做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就將球場出租給足協組織比賽,客觀上增加了足球運動中發生損害的危險性,法院據此認定其存在過錯,并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關于奧林公司稱其在足球場懸掛了提示牌,其中第7條明確提示足球運動參與人員在運動過程中造成的損害自行負責,與場地管理部門無關的辯解意見,這種單方提醒并明確自身免責的提示,因為與法律規定的體育場館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責任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奧林公司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免除自己的安全保障責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3年9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