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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緣何成遺贈

          2023-10-09 10:25:52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法官從中發現,雖然“立遺囑”處有簽名、捺印,但落款時間由于字跡不清,無法確認

          文/賈瑛 文麗瓊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的周懷仁老漢,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周耀強、周桂芝。平時,周懷仁和妻子吳永梅雖然在經濟上實行AA制,但感情并未受到任何影響,一家人和平共處,相安無事。

          到了2012年,已經退休多年的周懷仁,在柳北區購買了一套63平方米的房屋,房產證上署的是他的姓名,女兒周桂芝為房產共有人。

          可令周懷仁萬萬沒有料到的是,其去世后,留下來的這套63平方米的房屋,卻引發了一場內訌,并最終還打起了親情官司!這是怎么回事呢?

          老父因病故去,引發房產紛爭

          原來,2020年6月18日,自知黃泉路近的周懷仁,準備立一份遺囑,以免后患。于是,便誠邀鄭雄偉和王興明兩位鄰居前來作證。

          2021年6月25日,周懷仁走到了生命的盡頭。由于他生前并未將立遺囑之事告訴妻女,因而,家人在處理完周懷仁的后事滿一百天,其妻子吳永梅便召集兒女們前來協商房屋處置問題。兒子周耀強回答得很干脆:按照遺囑來辦。

          何來遺囑?面對周耀強遞過來的周懷仁書寫的遺囑,吳永梅和周桂芝一臉茫然,面面相覷,空氣仿佛一下子凝固了。

          時間一天天過去,協商卻毫無進展!到了2022年春節過后,忍無可忍的吳永梅和周桂芝,于6月中旬將周耀強以及第三人周小寶一并訴至轄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轄區法院),請求確認涉案房屋(63平方米)面積的36.75%歸原告周桂芝所有;21%歸原告吳永梅所有;5.25%歸被告周耀強所有。

          起訴的理由是,周懷仁生前與周桂芝系房屋的共有人,也就是說,63平方米的房屋,應除以2,各占31.5平方米,而周懷仁與吳永梅是夫妻,周懷仁去世后,吳永梅要先分出周懷仁的一半來(也就是15.75平方米),余下的15.75平方米,才屬于周懷仁的遺產,由3位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

          庭上各有說辭,互不退讓

          12月下旬,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吳永梅訴稱,周懷仁和她系夫妻關系,涉案房屋是周懷仁和周桂芝共同出資購買,應為共同共有。周懷仁去世后,其所占房屋的50%份額,應先分出一半(25%,即15.75平方米)給她,余下的15.75平方米,則按法定繼承,由原被告3人平分——各得5.25平方米。

          周耀強對這個觀點并不認同,其辯稱道:涉案房屋是周懷仁獨自出資。之所以房產證上共有人是周桂芝,無非為了周桂芝的子女就近讀書而已。周懷仁曾立下遺囑,將其所占房屋的份額贈與第三人——周小寶。因此,周桂芝主張其對房屋占有55%的份額,并無依據。

          言畢,周耀強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遺囑給法官過目,內容是周懷仁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以及與原告之一的吳永梅共同生育的子女等。還有就是周懷仁于2020年6月18日在兩位鄰居的見證下,其愿意將本人的份額留給周小寶繼承。

          法官從中發現,雖然“立遺囑”處有簽名、捺印,但落款時間由于字跡不清,無法確認。同時,該遺囑下方空白處系一份打印的遺囑見證書等。

          在舉證質證環節,作為證人的王興明,向法官講述遺囑見證過程,稱由他負責根據周懷仁的口頭陳述,將遺囑打印成書面形式。主要內容為:本人百年歸壽后,遺產登記在本人名下與周桂芝共有的房屋,本人的份額由孫子周小寶繼承所有,作為他的個人財產。以上遺產的處置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證人鄭雄偉也對法官說,他見周耀強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該有效。于是,就和王興明作為見證人簽名、蓋章。但未就遺囑見證過程制作筆錄。

          王興明稱,見證過程主要由鄭雄偉負責,他們可以確認,是遺囑人周懷仁簽的名。

          此時的周小寶則補充說:爺爺周懷仁立遺囑時,他已知道受遺贈,但因爺爺表示,為避免家庭糾紛,暫時不要將遺囑告訴其他繼承人。

          一審法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轄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根據周耀強提供給法庭的遺囑來看,遺囑人的名字和書寫時間均不能清晰辨認,而且周耀強也未能提交立遺囑過程的筆錄、影像資料等證據加以佐證該遺囑系周懷仁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此,法院確認該遺囑無效。

          而且,遺囑的內容為遺贈。因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案中的第三人周小寶,自稱在周懷仁立遺囑時已經知道了受遺贈,其就應當在繼承開始后60天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墒?,周小寶并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同意的表示。因此,應視為放棄。

          因為涉案房屋系周懷仁與周桂芝共同共有,故此,周耀強辯稱房屋是周懷仁全額出資購買,并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因而,確定周桂芝與周懷仁對房屋各占50%的份額。

          另外,涉案房屋系周懷仁與吳永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此,在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周懷仁對房屋所占的50%(31.5平方米)份額分出一半(即15.75平方米)為吳永梅所有,余下的15.75平方米,則為周懷仁的遺產,由吳永梅、周桂芝與周耀強平分——各5.25平方米。

          綜上,轄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之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之規定,于今年5月中旬,作出一審判決。

          雙方在法定時限內沒有上訴,判決隨即生效。

          【案件警示】

          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財產相關的事務,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而遺贈則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遺囑和遺贈雖然都是通過遺囑來處分財產,但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中的受益人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贈中的受益人,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而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

          上述案件中的周小寶,在爺爺去世后,遲遲未去辦理手續!直至一個季度之后,祖母和姑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周懷仁名下的房產、并將其以及其父親周耀強訴至法院時,才感到一臉茫然!

          法院之所以會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因為周小寶拿的“遺囑”,準確地說應該是屬于遺贈。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敝苄毞欠ǘɡ^承人,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遺贈。

          故此,周小寶只有60天行使權利的時限。因為本案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遺贈。60天內,倘若周小寶未作表示,則視為放棄。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3年9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