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龍之朱
深圳圍繞優化市場準入環境等方面推出100項重點任務;蘇州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創新行動2023”,新推出126項改革舉措;云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云南省法治化營商環境全面提質23條措施》,全面開展涉企案卷大評查……近年來,各地聚焦優化營商環境,不斷完善治理體系和提高治理效能,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積極效果。
在所有政策“扶持包”里,依法優化營商環境無疑至關重要。畢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辦法、措施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不僅可以避免行政執法的簡單化、隨意性,也能不斷總結提升,增加立法供給、優化法律服務。
目前,我國基本建立了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主干、以各類政策文件為補充、以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立法為支干的優化營商環境立法體系,即“1+N+X”。這里的“1”指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N”指各部門制定的相關領域單行法規政策,“X”指各地區出臺的配套法規政策。
然而,優化營商環境并非靜態行為,不可以一蹴而就,而是一項動態工作,仍長期處于變化和優化完善之中,依法優化營商環境永遠在路上。
首先,要保持開放心態,堅持開門立法,暢通信息渠道。既要及時將行之有效并可長期堅持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不斷豐富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武器庫”,也要不斷完善政策制定機制,常態化傾聽企業和社會意見,形成良性互動。諸如嚴格落實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等要求。
其次,依法處理好市場和企業的關系,推行精細化執法,深化包容審慎監管,防止“任性執法、類案不同罰、過度處罰”。既要以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則規范執法活動,給予市場主體更大空間;也要構建快捷辦事通道,及時為企業解決痛點難點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多地在地方立法中,創新推出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探索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此外,建立法治化營商環境,還應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跟進,不斷增強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力。盡管立法總是會滯后于現實社會,但這并不意味著放棄主動性。
2022年6月頒布的《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致力于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規定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市場主體的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置不合理條件。
這種積極追蹤經濟社會發展新現象的努力,其實就是一種問題導向。市場上有哪些不良傾向,企業面臨哪些隱性困難,各級政府、部門理應多一份體察,盡可能超前一步,盡快破解。
當然,也應該看到,優化營商環境,不是一哄而上,也不是僅僅把條文落在紙面上,更不是說一套做一套。立法只是第一步,關鍵還在于如何在日常行政過程中,不斷強化法治思維,依法行政,依法調處問題。這不僅涉及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的問題,也涉及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
一流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地方最核心的競爭力。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好的營商環境,唯有大力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迭代升級,才能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釋放磅礴動力。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3年9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